最全!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情形
最全!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情形
一、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律师费”明确约定为一方违约后承担的违约赔偿费用,注意,必须写明“律师费”一词,而非“其他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网络人身侵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
2015年1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将原来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修改为“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这是否意味着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不能再要求主张合理的律师费用呢?笔者认为《专利法》作为与《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三大知识产权权利之一,其损害赔偿规则理应与《著作权法》、《商标权法》相同,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也可以予以主张。
(四)《最高人民法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第三条第13点:“……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处侵权人。”
五、担保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六、仲裁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14点:“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八、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九、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恶意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15点:“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