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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国家赔偿精神损害的裁判规则

浏览次数:2585   更新时间:2018-10-26 14:46:00   发布人:admin

法信·裁判规则

1. 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案例要旨: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导致其精神极度痛苦,属于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2.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手段、场合、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

案号:(2011)法委赔字第4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第42号)

 

2.法院可综合考虑被侵权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案

案例要旨:《国家赔偿法》实行法定赔偿,对属于法定范围且符合法定条件的赔偿项目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允许自由裁量。对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赔偿请求,由法院按照法定标准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并综合考虑被侵权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影响等具体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号:(2013)浙高法赔字第2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3.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高于疑罪从无的案件——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案

案例要旨: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从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两个方面进行确定。在精神痛苦方面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一是从侵权方角度,考虑其过错程度、手段、次数与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方的态度等;二是从受害方角度,考虑其受害程度、持续时间、谅解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与生活状况等。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高于疑罪从无的案件。

案号:(2013)浙高法赔字第2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0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参考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时间长短、精神受到伤害的程度以及是否造成当事人伤残或死亡等情况来确定——刘卓越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案

案例要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参考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时间长短、精神受到伤害的程度以及是否造成当事人伤残或死亡等情况来确定赔偿方式、金额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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