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工贸公司、朱某民间借贷一案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6日,工贸公司为其法定代理人偿还兴业银行的贷款,特向周某某借款人民币9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6日起至2014年10月5日止,并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月利率为2%,乙方即工贸公司如不按期归还贷款,视同违约,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21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合同另约定,本合同项下债权因乙方违约,甲方即周某某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贸公司与周某某于2014年8月6日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为涉案《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朱某于同日与周某某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对工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工贸公司违约,周某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本所律师接受周某某的委托后,决定起诉工贸公司及保证人朱某,法院判决工贸公司归还周某某借款本金8537805.79元及逾期利息,以及以借款本金8537805.79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工贸公司向周某某支付律师费5万元;朱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对结果以及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