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诉乙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浏览次数:2001 更新时间:2017-01-16 16:03:00 发布人:admin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塔机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承建的项目提供塔机出租。乙公司向甲公司租用3台塔机,因乙公司拖欠甲公司租金,故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三台塔机的租金148580元以及租金的资金占有损失(从2014年2月1日起以12858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租金时止)。
案件处理
本所接受乙公司的委托,在庭审中提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用甲公司编号为40-080403号的塔式起重机,而甲公司起诉要求3台塔式起重机的租金,与事实不符。庭审中,甲公司撤回对其他两台塔机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1172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172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0日起以月利率2%计算至租金付清时止)。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