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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浏览次数:2237   更新时间:2017-01-16 16:02:00   发布人:admin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2013年8月10日签订《电线采购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乙公司预付合同总金额的20%给甲公司,又于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余下的30%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按所欠货款总额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违约。2015年2月1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对账,截止2014年12月30日,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697343.60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以所欠货款69734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至所欠款项付清时止。乙公司并没有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本所律师接受甲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供了《电线采购合同》、《补充协议》、《电线对账单》、《应收款对账单》、《甲电线电缆对账单》、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充分可信,形成证据链,对于乙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并没有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法院最后判决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697343.60元,以及支付甲公司违约金,从2014年1月1日起,以所欠货款69734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所欠款付清时止。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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