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X等13人诉重庆XX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浏览次数:1856 更新时间:2016-12-28 16:46:00 发布人:admin
2011年11月21日原告付XX等13人进入被告公司从事铸件清理工作,每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2012年10月28日被告通知原告等人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13年1月13日原告等人共同委托我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XX运输有限公司,请求其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我所律师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指明被告未提前30天通知原告解除合同等行为是违背其法定义务的,理应承担法律责任。2013年8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