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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寻衅滋事、合同诈骗案

浏览次数:1974   更新时间:2017-01-16 15:17:00   发布人:admin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何某涉嫌寻衅滋事、合同诈骗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事实

2014年7820时许,何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申佳子溪苑小区附近的二娃老火锅吃饭时,因王某甲驾驶的火车经过此处时扬起灰尘,何某认为影响了其吃饭的心情,即驾驶机动车追赶王某甲,并强行将货车逼停。随后,何某持斧头将货车左侧门窗、前挡风玻璃等处砸坏。王某甲下车后,何某有持斧头殴打王某甲,致其手臂、后背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砸货车财产损失价值2110元。

2014年331日,被告人何某等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天泽广场V.S男装店购物后,将该店内一副太阳眼镜拿走。同年41日,被告人何某在该店赊购一件西装,并留置费某某的身份证作为抵押。几日后,何某偿还其赊购的西装货款。同年49日,被告人何某到服装店索取其留置的身份证,店员要求何某同时支付之前其拿走的眼镜的货款,何某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采取暴力方式毁坏服装店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7439元。

二、合同诈骗事实

2014年64日,被告人何某向重庆正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渝A053H2的宝马330轿车,在使用过程中,何某将该车的车牌号卸下。626日,被告人何某对胡某某谎称该宝马330轿车系其所有,并以该车为抵押物,与胡某某签订借条,向胡某某借款5万元。同年76日,胡某某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被正大租车公司通过GPS定位将该车取回。随后,胡某某多次通过电话要求何某还款无果,后在何某居住的小区车库将何某拦截,何某偿还5万元。

2014年626日,被告人何某要求张某甲、何某某为其向重庆速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渝B72B36的奥迪A6轿车,何某在使用过程中,将该车的车牌号卸下,并将车尾部A6标志换成A8标志。同年724日,被告人何某对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乙谎称该车系其所有,并以该车为抵押物,与王某乙签订借条,向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乙共计借款46000元。至案发,借款尚未归还。

2014年730日,被告人何某被民警抓获。其砸击货车的斧头被查获,其租赁的奥迪A6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租车公司。

案件处理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所律师决定进行无罪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何某并不是无事生非,而是王某甲的雇主欠何某钱,且从V.S男装店拿的眼睛是店员送给何某的生日礼物,不构成寻衅滋事罪;2、将宝马车抵押给胡某某时,何某对胡某某讲明了车系其找租赁公司租的车,将奥迪抵押给王某乙、杨某某、张某乙时,何某对三人说明了该车系其找租赁公司租的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何某将租赁公司的车抵押借款只是民间借贷关系,另外何某将宝马车抵押借款后及时偿还了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并建议何某家属对男装店进行赔偿,取得男装店的谅解,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还是比较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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